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務人 鄭正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正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收取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1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且自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
二、債務人鄭正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