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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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72號原告 陳明珠 被告 洪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096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3900元/㎡×〈67.67.㎡+86.02㎡〉×原告持分1/2+13900元/㎡×
849.36㎡×原告持分36/10000=0000000.47元,及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房屋之108年度房屋稅現值456700元×原告持分1/2+589700元×原告持分1/192=231421.35元,計算式:0000000元+231421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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