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70號聲請人 周靜莉
周宏德 周宏智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周逸松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周宏德、周宏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簽名、蓋章,應補正已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