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75號聲請人泰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項明文。今查本件相對人朕泰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解散,依法應由所有董事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故聲請人對朕泰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中法定代理人甲○○已合法送達,有信件掛號回執上有收件人之蓋章可稽,依據前開說明,是本件聲請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