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黃德壬
相 對 人  陳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66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4年5月14日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
,惟相對人在答辯補充理由三狀指控聲請人涉詐欺未遂,本
院就該指控亦進行調查,然本院卻未於判決書中敘明調查證
據之結果,且此調查證據所生之費用,亦未於判決書中敘明
。為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因聲請人於起訴狀及審理中主張:相對人於103年2
月21日及同年月24日所散布之「評論一申請會費補助律師費
案」文宣(下稱系爭文宣)中,敘述聲請人有「欺騙會員」
之情,而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名譽等語,本院已於原判決之事
實及理由欄四、㈣中,就系爭文宣中「欺騙會員」之文字,
是否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名譽乙節,敘明本院調查各項證據之
結果及依證據調查結果而生之心證,聲請人之上開指摘,顯
有誤會;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之部分,亦已於原判
決之主文欄第2項及事實理由欄七中加以敘明,至於本院於
審理過程中,因調查證據而由當事人所預納之費用為若干及
由何人所預納,核屬確定訴訟費用額問題,依法本無須於原
判決之理由中一一詳述。依此,原判決並無任何脫漏之情,
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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