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4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6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96年6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已於20日上訴期間,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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