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07號

原告 李敏君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鳳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368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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