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𨚫
(即蘇慧燕)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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