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91號
原 告 于采妟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德盟全球凱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