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振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振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振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不該,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翁儀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一│白色結晶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包│108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85││││641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0.2120克,淨重0.0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618公││││克)│└──┴─────┴──────────────┘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211號被告曾振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振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民國108年8月29日,無故持有淨重0.06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年8月31日下午4時35分,在○○市○○區○○○路○段○○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淨重0.06公克之第二級毒品。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振愷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淨重0.0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扣案。而扣案毒品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19日毒品鑑定書1紙可按,並有扣案毒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曾振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檢察官郭昭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珍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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