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語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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