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趙怡莊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處罪刑,該案且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始繫屬第一審法院,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