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原告 陳玉玲

被告 葉威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26日宣判。惟被告已於113年9月4日進入法務部○○○○○○○○○○○執行,有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未能到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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