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原告 陳玉玲
被告 葉威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26日宣判。惟被告已於113年9月4日進入法務部○○○○○○○○○○○執行,有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未能到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