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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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婉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盈禎
一、債務人范婉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范婉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慧、陳盈禎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