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玉鳳 被告 葉明達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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