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順德 等6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1,618元【計算式:1,906元/平方公尺×153平方公尺=291,
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