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代理人 陳軒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全部支票之發票日。
二、查附表編號3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票據號碼(「79789」或「0000000」?)。
三、若正確支票之票據號碼為79789,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