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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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倪文士 債務人 寧家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123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60,25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