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鈞澤
黃芃睿洪偉珉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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