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 告 戊○○
7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權不存在」,然既無陳明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具體為何,亦未清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98年
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於98年8
月2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未能補正聲明、原因事實等法定程
式,揆之前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