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明 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張沛然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並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小段9570建號建物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
三、提出被告張瑞明於民國99年10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並按
  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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