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明雄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繼承
  人 郭李柑 笑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4筆土
  地及高雄市○○區○○段○○○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等,而原告
  主張其對被告 林雅珍 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7,03
  3元,低於高雄市○○區○○段○○○○號公告現值(計算式
  :1,232.48平方公尺X48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1=
  59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47,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應遵期
  補繳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 郭李柑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郭李柑笑之繼承
  人是否曾拋棄繼承。如尚有其他繼承人,請 陳明 是否追加其
  餘繼承人為被告。若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同。若繼承人中
  有未成年者,請一併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承上,請重新整理後,提出載有完整兩造當事人、正確訴之
  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之民事起訴狀正本(附表部
  分請一併更正),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送達。
四、被繼承人郭李柑笑除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號房屋外,
  是否有其他遺產?
五、被告郭明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7年之財
  產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與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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