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806號抗告人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91年度裁全字第9410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抗告人於二審敗訴後,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確定,實無再為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原法院91年度裁全字第9410號民事裁定、91年度執全字第4178號執行命令、92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本院93年度重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原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見原法院卷第6-22頁)。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且經原法院依職權調閱該院91年度裁全字第9410號假扣押卷查核無訛,是抗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核屬有據,原法院裁定應予准許,自無不合。
四、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於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業已提起再審之訴,雖再審之訴經本院92年度重再字第31號判決駁回,然抗告人亦已提起上訴,本案判決並非無遭廢棄之可能,則抗告人之救濟途徑尚未用盡,自仍有保全必要,原裁定應予廢棄云云,惟對本案敗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非上開規定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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