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黃煌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二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82年12月23日報經經濟部經
(八二)商231970號函核准設立,已聲請鈞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第7屆第8次會議及第7屆第9次會議暨第8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0條,條文詳如附件一即第7屆第8次會議所通過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附件二即第7屆第9次董事會暨第8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所通過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提案連署書、簽到表、委任書、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案執行情形、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暨第八次監察人會議聯席會議紀錄、簽到表、委任書、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為證,堪信為真。又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經濟部後,業經經濟部核予許可變更,有經濟部103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份附卷可稽,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