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禹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禹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禹睿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受刑人林禹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2.04凌晨1時40分許│100.01.04凌晨1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190號│100年度偵字第11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1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9│101.01.1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1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20│101.01.11││├─┴─────────┼───────────┼───────────┼───────────┤│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78號(已執畢)│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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