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杜昕怡 債務人 蘇厚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