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6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陸仟參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