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0號上訴人 鍾易珊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張聖堃 律師被上訴人 鍾鎮宇
鍾旻芳
鍾惠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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