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2436號債權人 吳奕鋐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胡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而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 陳報 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