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3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