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 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108年3月29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又上訴人即被告住臺南市官田區,加計在途期間2日(108年4月9日)為星期二,並非任何例假日,是該日即為末日。然本件上訴人遲至108年4月12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此有蓋明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1份附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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