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1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俊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114年度執字第8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俊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蔡俊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受刑人蔡俊昇均因竊盜案件(詳如附表所示),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9、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4、5、6、8、10、11、13、14、15、16、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此外,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與編號13、14、15、16、17所示宣告刑或執行刑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7之犯罪類型,部分為普通竊盜罪、部分為加重竊盜罪,各罪罪名、犯行模式、罪質與保護之法益相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參酌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篇幅甚多,並表達執行刑應訂為5年11月以下之意見等情(見本院聲卷第61至77頁),並參酌前就附表編號1至12所定執行刑之換算比例,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9、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3、4、5、6、8、10、11、13、14、15、16、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受刑人蔡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4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1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112年度易字第915號
112年度易字第25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112年度易字第915號
112年度易字第25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3126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30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0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日(2次)
112年5月6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8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2日
112年3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8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5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54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26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6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4月2日、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76、47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76、4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91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5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6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825、5682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825、568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031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6月19日
113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031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9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93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94號(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7月(2次)、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7月3日、112年7月24日(2次)、112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1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0號
113年度易字第18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0號
113年度易字第18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1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6
17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63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3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76號
114年度易字第4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76號
114年度易字第4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2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3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