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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