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