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王燕玲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