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丞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俊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債權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30日聲請狀第三頁請求標的(一)未記載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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