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8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陳怡禎

被告 何錦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支出醫療費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付之事實,被告未到庭爭執,經調查相關事證屬實,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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