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許景聖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