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6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信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信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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