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6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信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信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