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係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倘法院認為必要時,始得命登載於新聞紙,此觀上開法文107年6月13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上開裁定於108年8月
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8年
8月14日逕將公示催告內容登載於太平洋日報,然未依上開裁定主文,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且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復未命聲請人得將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已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即無從進行,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莊錦良林易陞 、│82年6月14日│未載明│2,880,000元│││ 莊鐘眞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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