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寶壽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濟公六合手冊壹本、總支數速見表叁張及六合彩簽單叁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期滿。惟該案扣得之濟公六合手冊1本、總支數速見表3張及六合彩簽單3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100年10月12日以10
0年度偵字第21601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1月8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946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嗣於101年11月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濟公六合手冊1本、總支數速見表3張及六合彩簽單3張,乃係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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