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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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趙紀強
趙俞婷 趙俞甯 被告 陳蔓麗 上列被告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東交簡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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