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聲請人 邱阿長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邱黃素日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邱黃素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邱黃素日於民國93年9月5日因老人痴呆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邱黃素日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證人 溫小雲 到庭證述:「民國93年9月5日中午接到聲請人的電話說他找不到邱黃素日,那天早上聲請人有送邱黃素日到中正路的照顧家庭,中午聲請人接到照顧的人打電話說邱黃素日跑掉了,接著附近他們都有找,我們也有做跑馬燈及尋找單,及透過電台去找,到目前為止都找不到。」有本院101年5月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復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詢失蹤人迄今是否尋獲,其函覆失蹤人口邱黃素日迄未查獲,此有101年5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010015026號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