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緯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各種成衣加工之製造及進出口買賣,因經營不善兼景氣不佳,致所有不動產遭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聲請拍賣,於93年8月拍賣後,仍不足39,697,472元,並有營業稅4,554,722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68,315元,未繳納,而聲請人資產僅餘應退稅額165,676元、存出保證金5,300元及現金749元,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僅餘現金749元,至存出保證金是否可收取,並不清楚,應退稅款,也因聲請人尚有上開欠稅,該應退稅款亦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抵繳積欠之稅金,則聲請人根本無資產形成破產財團。又欠稅部分,並非破產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7條,係屬財團費用,依破產法第97條應先於破產債權清償,故聲請人之債權人事實上,只有第一商業銀行一人,亦無從組成債權人會議。故本件尚難認符合破產之實質要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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