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檢察官雖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本院自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某日起-98.01.15│98.04.11-98.05.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697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4301號││年度案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0號│99年上訴字第116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04│99.07.28│├─┼──────┼─────────────┼─────────────┤│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0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14│99.10.07│├─┴──────┼─────────────┼─────────────┤│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75號│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21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