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王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