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4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壢簡字第21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得預見自高處踩踏玻璃採光罩,將使玻璃採光罩破損,仍不違背其本意,於98年3月3日上午11時40分許,闖入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愛上杜拜社區」(妨害自由部分,未據告訴),自該社區2樓往下跳,造成社區1樓大廳上方之玻璃採光罩破裂,足生損害於「愛上杜拜社區」住戶,案經「愛上杜拜社區」總幹事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於99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