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黃吳翠芬

附民被告 郭東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紹武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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