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5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書煒

具保人李琯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6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琯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李琯博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到案,而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派員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被告暨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民國113年10月10日警星偵字第1130011458號函、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3年10月23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32329號函暨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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