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總計刑期12年,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003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