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審上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上訴人 林千田 被上訴人 張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55、663頁),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請求,業受敗訴判決(見本院卷第5頁),上訴人就此並無上訴利益,其仍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原審共同原告 黃傑齊 新臺幣20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所為上訴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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